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 城镇集体企业中未参加社会保障而又停产多年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不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
1. 申报者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2. 申报者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打牌赌博或进行与享受低保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3. 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彩电、冰箱、洗衣机除外)如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自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 4. 申报者自申请低保前3年内,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商品房的,或购买城市户口的;
5. 申报者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 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累计两次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7. 保障对象逾期不领取低保金的;
8. 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未满3个月的。